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北碚府发〔2017〕75号
为加强我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用国Ⅰ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街道、北温泉街道、东阳街道、蔡家岗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
三、从2017年11月1日起,在我区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Ⅱ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六、对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相关规定或者排放不达标的,由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