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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应到用工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018/01/01 6.8k 阅读 300 点赞

近日,我局接到一起多名职工联名投诉,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调查,这些职工在用人单位从事模工工作,实际的用工地点为巴南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应由单位用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因此我局告知职工向巴南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其工资被拖欠问题。

【温馨提醒】: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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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