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
运营的实施意见
丰都府办发〔2012〕8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181号)和《中共丰都县委、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丰委发〔201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交通运输物流体系建设
(一)积极吸纳民营企业参与重大交通运输和物流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港口码头、汽车货运站及商贸物流项目可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投资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涉及公路收费权益转让的项目和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水资源和环保体系建设
(二)新建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城镇供排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建骨干水源工程、乡村供水工程。已建成投用的项目,在保证相关指标达标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吸引民营企业参与运营管理。并在电价、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三)完善供排水、垃圾处理价格机制,按市上相关要求执行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基本实现排水、垃圾处理价格达到市场实际处理价格。
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能源体系建设
(四)加快推进电源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中小水电及风电、生物质发电、抽水蓄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享受电价、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五)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投标参与页岩气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鼓励民营企业组建大型煤炭采购、储备、运输和销售企业,并与火电厂建立供销关系。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通信服务体系建设
(六)积极争取开展“三网融合”改革试点,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通信服务。
(七)在产业集群或行业集聚区内重点扶持建立一批信息咨询、技术支持、投资融资、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质量检测、信息化应用等公共服务平台,及时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
五、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八)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兴办教育事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民营企业参与的民间投资办学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支持民营企业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后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进行资源整合,以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方式组建民办教育集团。
(九)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办学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新建、改扩建建设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或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在教育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该民办学校,用于校舍和基础设施建设。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建设、资产过户、教育劳务收入、后勤服务等涉及的规费、税费予以减免;学校在招生就业、学生待遇、实训基地建设、学生资助政策及教师的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十)对依法规范办学、教学质量高、社会满意度高且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实行生均公用经费奖励补助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奖补标准为400元/年。
六、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十一)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全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全县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同等考虑符合准入标准的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举办较高水平的非公立专科医院。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以托管、联合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举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十三)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3年内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十四)民营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按程序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范围,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平等开展相关临床医学研究和临床学科建设。
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十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文体事业单位的重组改制。将民营文化企业纳入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从事印刷复制、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博会展、文化旅游、广告传媒、动漫游戏、工艺美术、网络服务以及有线电视接入网、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培育一批实力雄厚的民营文化企业集团。
(十六)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建设、经营专业化的各类文体服务设施。建设和经营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兴办各类体育俱乐部,投资生产体育用品,从事体育健身、训练、竞赛表演等活动。
八、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民政福利事业发展
(十七)经营性民政福利、养老、残疾事业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投资民政福利院、养老院、托老院、老年公寓等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九、提升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
(十八)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供规范高效的政府服务。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推行网上申办、网上受理、网上办结,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重点做好行业规划、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工作,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种收费。
(十九)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要明确规划、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十)深化公共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公共服务成本核算和补偿机制,促进公共服务稳定供给、持续改善。
(二十一)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标准制定、信息统计、规范自律等作用,促进公共服务行业蓬勃、健康、持续发展。
(二十二)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人才支持,将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全县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三百”人才引进向民营经济领域倾斜,加快培养适应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