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15〕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解决“谁来种地”和“如何种好地”的问题,确保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4〕24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期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及管理。培育产业主要围绕全县“1+6+X” 农业骨干产业(即肉牛+榨菜、红心柚、林业、烤烟、花椒、有机大米+区域特色产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实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坚持条件,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主要指生产经营型初级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初级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年龄18~55周岁。
2. 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二)以农业为职业。符合下列农业职业从业条件。
1. 从事水稻、烟草、蔬菜、柑橘、龙眼、肉牛、榨菜、花椒、其它种养殖类产业之一的时间达3年以上(含3年)。
2. 家庭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达到上一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含3倍)。
(三)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技能,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结业证书。
(四)占有一定的资源。生产经营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粮油20亩(其中水稻20亩、玉米50亩、高粱50亩、油菜40亩)以上。
2. 水果10亩(其中柑橘10亩、龙眼10亩、油桃10亩、猕猴桃10亩)以上。
3. 烟草50亩以上。
4. 茶叶40亩以上。
5. 蔬菜类(含榨菜)20亩以上(含20亩)。
6. 花椒10亩以上。
7.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含20头)。
8.生猪年出栏100头以上(含100头)。
9.山羊年出栏300只以上(含300只)。
10. 肉兔年出栏3000只以上(含3000只)。
11. 家禽年出栏3000只以上(含3000只)。
12. 水产养殖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
13. 从事农业创业的须拥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取得与农业创业相关的经营资质。
(五)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家庭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粮油类、蔬菜类、水果类、花椒产业,家庭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2万元以上(含2万元)。
2. 从事烟叶、肉牛、其它生产经营型产业,家庭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3万元以上(含3万元)。
3. 从事农业创业的,家庭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4万元以上(含4万元)。
(六)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家庭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中农业收入占50%以上。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申报。实行自愿申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培育对象,到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填写《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并附申报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结业证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二)初审。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培育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报县农委审核。
(三)评审。经县政府同意,由县农委组建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工作组负责评审工作。
(四)公示。经评审合格的,实行两级公示:由所在乡镇在公示栏(或网站)公示,同时在县农委公示栏(或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组颁发《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七条准入机制。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发展情况,从现有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村组干部中的致富带头人、兴办农业经济组织的农业创业人员中遴选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的人员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培养。
第八条退出机制。对已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及时上报县农委,经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组确认后,准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或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自愿申请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
(二)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不按要求参加规定的培训学习的。
(三)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处理的。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九条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组由县农委组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丰都县农民科技培训中心,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日常管理事务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取得《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有农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要接受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组的复核审验。逾期未审验者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转让无效。因故需要补发、换发资格证书的,向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组办公室申请补发、换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
2. 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汇总表
附件1
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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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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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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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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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家庭劳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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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专业 合作社情况 |
专业合作社名称 |
加入时间 |
加入形式 |
任职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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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家庭 农场情况 |
名称 |
申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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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名称 |
从事 年限 |
产业规模 (亩、头、只) |
年产值 (元) |
年纯收入 (元) |
分布地点 (或收入地点/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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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产业经营规模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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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农业产业经营规模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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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产业经营规模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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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 纯收入 |
家庭年 人均纯收入 |
农业纯收入 占总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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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 |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结业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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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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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
审核人(签字):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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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意见 |
审核人(签字):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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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委员会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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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型职业农 民培育工作组 评审意见 |
评审组成员(签字):评审组长(签字): 认定日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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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街道 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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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委员会 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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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有异议 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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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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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三年审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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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情况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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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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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丰都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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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文化程度 |
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村 |
从事产业 (职业) |
产业规模 |
年收入 (元) |
联系方式 |
注:此表一式三份,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组办公室、县农委各留存一份,附在审批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