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175米试验性蓄水受影响
避险搬迁项目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16〕93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175米试验性蓄水受影响避险搬迁项目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县委第111次常委会和县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
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
175米试验性蓄水受影响避险搬迁项目补助实施办法
为做好三峡后续175米试验性蓄水受影响避险搬迁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库区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函》(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00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补助性质和身份界定
(一)坚持“国家补助、政策引导、群众自愿、政府组织、统一标准、费用包干、及时搬迁、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受影响避险搬迁项目补助资金属于救灾补助资金性质。
(三)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受影响避险搬迁工作属于三峡后续工作内容,涉及的搬迁安置对象不属于三峡移民,不享受三峡移民相关政策。
二、职责分工
(一)县移民局是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受影响避险搬迁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受影响避险搬迁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受影响避险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受影响避险搬迁项目的具体实施,指导和协助自主建房户做好用地规划和农房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工作。
(三)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做好自主建房户农房建设用地手续审批及办理工作。
(四)县财政局是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受影响避险搬迁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避险搬迁项目的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金决算工作。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受影响避险搬迁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县监察局负责对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受影响避险搬迁项目实施行政监察和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三、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以重庆市移民局批复的《重庆市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175米试验性蓄水受影响处理年度实施项目核查及补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依据,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实施农转非永久性搬迁安置的农村人口和房屋不适用本办法。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尚未实施永久性搬迁安置的人口和房屋,对纳入《实施方案》内的人口和房屋按照本办法实行补助销号;纳入《实施方案》后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其他方面享受了补偿补助政策的房屋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
类别 |
项目 |
结构 |
单位 |
补助单价(元) |
备注 |
|
房 屋 |
正 房 |
框架 |
㎡ |
660 |
|
|
砖混 |
㎡ |
600 |
|||
|
砖木 |
㎡ |
420 |
|||
|
土木 |
㎡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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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偏 房 |
砖混 |
㎡ |
480 |
||
|
砖木 |
㎡ |
360 |
|||
|
土木 |
㎡ |
270 |
|||
|
附 属 房 |
砖混 |
㎡ |
180 |
||
|
砖木 |
㎡ |
160 |
|||
|
土木 |
㎡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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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属 设 施 |
砖围墙 |
㎡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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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晒场 |
㎡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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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畜圈 |
处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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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沼气池 |
处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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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窖 |
处 |
150 |
|||
|
粪池 |
处 |
250 |
|||
|
水池 |
处 |
100 |
|||
|
水井 |
处 |
150 |
|||
|
基础设施费 |
元/人 |
5000 |
|||
|
水电补助费 |
农村 |
元/户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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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镇 |
元/户 |
5000 |
|||
|
搬家补助费 |
一次性 |
元/人 |
850 |
||
|
二次 |
元/户 |
1000 |
|||
|
复耕费 |
㎡ |
15 |
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 ||
|
自主农转非补助费 |
元/人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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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助管理
(一)补助程序。
1.由补助对象户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三峡水库175米蓄水丰都县受影响避险搬迁补助销号合同》。
2.农村补助对象户必须自行安全拆除蓄水影响居住安全房屋并按复耕标准完成宅基地复耕,经组、村、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额兑现补助资金,对未完成宅基地复耕的农村补助对象户不予兑现复耕费和调整宅基地土地。自愿自主农转非的补助对象户必须自行安全拆除蓄水影响居住安全房屋并按复耕标准完成宅基地复耕、退出承包土地、迁出户口,经组、村、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额兑现补助资金。
3.集镇补助对象户必须自行安全拆除蓄水影响居住安全房屋,经居委会、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额兑现补助资金。
4.农村补助对象户自愿自主农转非按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实施的农转非永久性搬迁安置的人员亦照此标准给予补助。
(二)搬迁奖励
1.补助对象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农村补助对象户以拆除蓄水影响居住安全房屋并复耕验收时间为准;集镇补助对象户以拆除蓄水影响居住安全房屋并验收时间为准),按照《实施方案》内核定人口数给予奖励。
2.补助对象户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超过规定搬迁时限的,取消过渡周转生活费和房租费。
(三)资金拨付。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丰都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丰都府发〔2013〕20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至乡镇(街道)财政专户,再由乡镇(街道)兑现给补助对象户。
五、档案管理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移发〔2013〕87号)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完善档案。凡涉及三峡水库蓄水影响人口搬迁安置的政策文件、资金计划文件、会议记录、搬迁安置补助合同、房屋拆迁、资金发放、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都要妥善保管。要建立三峡水库蓄水影响分户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整理规范。分户档案归档资料主要包括:资金计划文件(复印件)、对象户申请书、承诺、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蓄水影响居住安全房屋房产证(复印件)、蓄水影响居住安全房屋照片、蓄水影响居住安全房屋拆除后照片、新住房照片、搬迁安置补助合同、检查验收表、补助资金发放表等。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受影响避险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主要抓、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大力宣传。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本办法的宣传力度,做到“范围、标准、方式、程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精心实施。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抽调精干力量,全力以赴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范围标准不突破、矛盾纠纷不上交。
(四)维护稳定。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扎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合理引导和理顺群众情绪,将矛盾消化在基层,确保库区稳定。
(五)加强监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人员,发现险情及时上报,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严肃纪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贪污补助资金,对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