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丰都府发〔2018〕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和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就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工作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
丰都县三合街道和名山街道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区。
二、禁用标准
国Ⅰ及以下(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三、实施时间
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丰都府告〔2017〕17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