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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天湖旅游开发区酒店招商方案》的通 知

2021/08/10 3.2k 阅读 480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天湖旅游开发区酒店招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天湖旅游开发区酒店招商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动南天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高品质酒店建设,全面提升旅游承载能力和接待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南天湖旅游开发区内(包括南天湖旅游度假区、三抚森林康养小镇、轿子山度假小镇等区域)依法新建或改(扩)建,评审认定三星及以上等级的旅游酒店。

第三条  县文化旅游委牵头组织旅游酒店评定及复核工作;县旅管委负责旅游酒店享受补贴政策的审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兑现旅游酒店补贴政策。


第二章 旅游酒店星级评定


第四条  申请评定单位对照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向县文化旅游委递交相应星级评定材料。

第五条  县文化旅游委组织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组织评定专家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评定。对经评定达标的酒店出具评定报告。

第六条  南天湖旅游开发区内的星级酒店运营后,第二年内由县文化旅游委牵头开展一次复核。经复核未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取消补贴资金兑付资格。


第三章  旅游酒店补贴政策


第七条  用地补贴政策

1. 通过招拍挂取得的纯商业用地建设的酒店,经认定为四星及以上标准的,按照酒店建筑面积×土地出让时土地楼面地价所得土地出让金的90%标准予以补贴。

2. 通过招拍挂取得的纯商业用地建设的酒店,经认定为三星标准的,按照酒店建筑面积×土地出让时土地楼面地价所得土地出让金的70%标准予以补贴。

3. 通过招拍挂取得的住商用地(或二类居住用地)建成的独立酒店(与其他建筑单独分离),其经营期满1年后,方可申报星级酒店评定。经认定达到3星级及以上的旅游酒店标准,按照酒店建筑面积×土地出让时土地楼面地价所得土地出让金的60%标准予以补贴。

第八条  税费优惠政策

1. 通过招拍挂取得的纯商业用地(仅指土地挂牌明确用地性质为酒店用地)建设的酒店,经评定达到3星级及以上旅游酒店标准的,人防费、配套费先征后予以全额安排补贴。

2. 旅游酒店经营期内,对评审达到3星、4星、5星级标准的,自其纳税年度之日起,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前2年全额补贴、后3年减半补贴。

2)增值税:按县级留存部分的50%计算补贴标准,补贴期限为3年。

3)高管个税:对在丰都工作任职且年薪2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公司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总人数不超过8人),其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予以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

上述运营税费优惠均按会计年度计算,其中:增值税补贴每季度申请兑现1次。企业所得税和高管个人所得税补贴每年申请兑现1次,在年度汇算清缴后申请兑现。

第九条  重大酒店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第十条  享受本方案补贴政策的同时,可享受丰都县内酒店其它普惠政策,也可享受中、市出台的相关酒店优惠政策,但涉及同一性质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补贴政策申请、审核及兑现


第十一条  经审核认定达到三星及以上等级的酒店,申评单位向县旅管委提交《酒店补贴申请》《星级旅游酒店评定报告书》《土地合同及出让金全额缴费发票》、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县旅管委根据《星级旅游酒店评定报告》《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发票等材料,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提交县财政局兑付。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分两次兑付补贴资金。酒店评定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的,兑现补贴资金的80%;县文化旅游委组织酒店星级复核达标的,兑现余下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本方案的补贴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局从全县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或南天湖旅游度假区土地出让金中,筹措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兑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由县文化旅游委、县旅管委负责,对本方案确定范围内的旅游酒店进行动态管理。星级酒店经营主体须按评定星级标准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参加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星级酒店经营主体须与县旅管委签订《旅游酒店投资建设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星级酒店经营主体申领补贴政策时,约定不得擅自私自转让酒店,不得改变酒店用途;若违反协议约定事项,则主动退回已享受补贴政策资金。

第十八条 申报酒店政策补助资金的酒店,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享受本方案补贴政策资格。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政策资金的,依法收回已享受的补贴政策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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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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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