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丰都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应当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顾问不占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法律顾问的聘请及履职情况,并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法律顾问的聘请和履职情况纳入本单位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考核。
第二章 法律顾问的聘请方式聘用条件
第四条 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选聘法律顾问。聘用单位在选聘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合同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或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10年以上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可以聘任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或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5年以上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可以聘任为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在停止执业期间。
(五)县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聘任为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职责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尽责、敬业的原则,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日常工作
1.为日常行政行为、各类行政决策等提供法律意见;
2.对重大决策开展合法性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并提供法律审查意见;
4.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5.应邀列席相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6.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7.协助处理信访事项;
8.对依法治县过程中尤其是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9.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10.其他日常工作。
(二)专项工作
1.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2.其他专项工作。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聘用单位可根据工作内容要求法律顾问按照不同工作方式履行职责。涉及聘用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执法行为必须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签署法律顾问姓名。
聘用单位因重大决策、重大执法行为未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导致本单位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该年度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考核扣除相应分值。
第八条 法律顾问具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应邀列席聘用单位相关会议,参加重要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法律顾问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认真按时完成顾问事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法律顾问合同及报酬
第十条 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每年一签。
法律顾问报酬由日常工作报酬和专项工作报酬组成。日常工作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法律顾问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聘用单位应当与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约定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将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绩效,依据法律顾问履职考核情况实际支付。聘用单位委托法律顾问办理专项工作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对专项工作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单次专项工作报酬超过10万元的,需报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才能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第五章 法律顾问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二)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出现重大错误,导致聘用单位的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者造成聘用单位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考评在服务年度最后一个月内参照《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附件1)的内容进行,考核评分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评合格的,由聘用单位决定是否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聘用单位应当将考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积极督促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每半年书面向县司法局报送《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2)。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聘用单位可向县司法局反映,经查证存在违法执业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除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用的情形外,本办法生效前各相关单位已签订的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继续有效,到期之后法律顾问的聘请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有公职律师的单位应当在聘用法律顾问的基础上组建法律顾问团,并将公职律师作为顾问团成员,公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得收取顾问费用。
公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考评参照聘用法律顾问进行,考评结果应作为公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聘请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
2.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
聘用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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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具体评分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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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效率 (35分) |
咨询类:电话或者当面进行解答,提出法律意见;需要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的,应于24小时内对咨询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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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类:如出现包括处理重大纠纷、涉法涉诉事件时,要求现场解决的,应在3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并在8小时内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及相应对策。(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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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需要参与相关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的,应提前准备,准时到达会场;紧急通知参加会议的,应在3小时内到达会场。(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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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类:应当于接到相关文书之日起,2日内展开资料、证据的收集工作,按照法定期限积极应诉。(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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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态度 (10分) |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态度热情,积极主动,反应迅速及时,不拖延,不推诿。(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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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工作时间内向提供优质热忱的服务;在工作时间外,还应保证手机等通讯方式畅通,随时能协助处理紧急情况及突发事件。(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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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 (50分) |
能准确地解答提出的相关法律疑问,提出法律依据,及时向聘用单位出具准确的法律意见书,能够切实解答疑问。(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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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聘用单位工作环境及相关情况提供专业、恰当的法律服务,避免因不恰当的处理,造成公众误解或其他不良影响等。(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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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专业完成专项法律服务,最大限度为聘用单位挽回损失和不良影响。(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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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5分) |
遵守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除必要日常工作、专项工作外,对聘用单位提出合理建议,避免或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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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视法律顾问形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避免因自身行为给聘用单位造成不良影响。(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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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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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应解聘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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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
聘用单位(盖章):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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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工作明细 |
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
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
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 |
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
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
参与其他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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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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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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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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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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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注:此表由聘用单位报送,简要概括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