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于2025年3月10日发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丰都府告〔2025〕37号),将2024年10月16日丰都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丰都府告〔2024〕85号)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项2目中原兴义镇货币安置费5.1万元/人,调整为兴义镇货币安置费8.1万元/人。
至2025年4月9日公示期满,被征收的兴义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丰都府告〔2025〕37号)未提出异议。确定将2024年11月19日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丰都府告〔2024〕87号)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项2目中兴义镇货币安置费5.1万元/人,调整为兴义镇货币安置费8.1万元/人,现对该调整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