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领域人头类补贴资金包括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等6项补贴资金。现将具体补贴标准、流程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2〕101号)。
2.享受范围:我市户籍年满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补贴标准: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75-79 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9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4.申领发放流程:申领方面,高龄津贴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旗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审批(权力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的,由苏木乡镇街道审核审批)。资金下拨方面,高龄津贴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到高龄老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个人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时间规定方面,高龄津贴应当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在无法实现按月发放或按月发放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月的10日前。
(二)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1.政策依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36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享受范围: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进行评估,将评估为能力轻度受损、能力中度受损、能力重度受损和能力完全丧失的我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
3.补贴标准:能力轻度受损和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能力重度受损和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补贴。
4.申领发放流程:(1)申请和受理。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身份、年龄等信息(此环节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签注审核意见后,报送属地旗区民政部门。(3)评估。旗区民政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护理补贴申请人进行能力评估,也可以委托、购买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原则上能力评估应动态开展(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评估结果作为护理补贴发放的依据。(4)审批。旗区民政局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形成审批意见,确定发放金额。(5)资金发放。补贴资金在通过审批后的次月发放,原则上应按月发放,在每月10日前通过“一卡通”等渠道实现社会化发放。(6)终止。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终止与最低生活保障金联动,随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停发而停发。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民政发〔2025〕48号)。
2.享受范围: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老年人。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4.申领发放流程:各旗县民政部门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核查能够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数据,与保障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同步(同时、同卡)发放。
(四)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规〔2024〕11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24〕115号)。
2.享受范围:入住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包括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人。
3.补贴标准: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补贴基数: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
4.申领发放流程: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养老机构统一为入住老年人申请,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后并通过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社会化等方式发放给入住老年人。
(五)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
1.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民政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29号)
2.享受范围:入住养老机构的中、重、完全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3.补贴标准:(1)个人补助标准: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城镇户口封顶3100元、农村户口封顶2400元)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2)机构补助标准:按照发放老人补助总额的30%给予机构补助。
4.申领发放流程: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 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等材料,向养老机构所在地旗区民政局申请集中照护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补贴,同时确定补贴标准。补贴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内老龄办发〔2018〕2号)
2.享受范围: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补贴标准:保费每人15元。
4.申领发放流程:市民政局统筹福彩公益金承担保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保险公司分旗区承保。老年人数据从公安户籍部门调取,相关手续由市民政局集中办理,老年人出险后直接联系对应保险公司办理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