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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SBJ26460000606432531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10/07 5.7k 阅读 28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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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SBJ26460000606432531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10-08 10:47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SBJ26460000606432531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三亚崖城吕春花水产品摊经营的罗非鱼,购进日期2026年6月18日,抽样日期2026年6月18日。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实测值为394µg/kg,标准指标为≤100µg/kg,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6年8月9日,我局对三亚崖城吕春花水产品摊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非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非鱼、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与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58.4元,违法所得为58.4元。

(二)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2026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店已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罗非鱼并张贴了召回公告。

(三)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非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8.4元;3.罚款1500元。

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与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 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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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新闻要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