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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消化系统等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6/10/07 1.7w 阅读 208 点赞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血管、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以下简称: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规定,并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消化系统等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6〕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整合我市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28项(见附件1—9),废止原价格项目(见附件10—18),公布整合后项目与原价格项目的映射关系(见附件19—27)。除附件1—9“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映射原价格项目的除外内容与现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继续执行。

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按我市原有支付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件1—9所列价格为济南市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加成政策

根据国家医保局《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6〕7号)规定,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零加成政策,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每付4元。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工作。同时做好对所辖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指导及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医疗机构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与医保结算系统建立准确的编码对照关系,确保上传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及价格解释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整合消化系统等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相关表格.xlsx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下载: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消化系统等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济医保发〔2026〕14号).docx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消化系统等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济医保发〔2026〕14号).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