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1月,许某在某外卖平台授权的代理商某物流公司全职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由某物流公司站点进行管理。次月,某物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许某签订《共享经济平台综合服务用户服务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与许某系民事承包关系,许某不接受某物流公司的任何管理,某物流公司也不向许某支付工资,而是支付任务合作服务费。许某入职后自主通过平台APP操作接单或者接受系统派单并完成取单、送单等工作,其使用自有交通工具,但送餐须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头盔。站点按照早中晚三个时间段进行排班,上线要求07:00以前,下线要求20:00以后,许某的工资待遇依照其送单量按月计算,由第三方公司代发。许某从业期间,每月上满27天且每天上班8小时才有冬季补贴,有事需向站长周某请假。许某的工资明细表显示,全勤有奖,冬季有补贴,超时、投诉或差评被考核扣款。2023年5月,许某将其工作性质自行换成兼职配送员。此后,许某以某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离职,引发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本案中,虽然某物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许某签订的《共享经济平台综合服务用户服务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与许某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因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双方在人格、经济、组织上是否具有从属性进行判断。从人格从属性来看,某物流公司利用给许某注册的APP账号进行管理,许某的上下班时间由某物流公司站长统一调配,公司统一安排培训学习,有事需向站长请假。从经济从属性来看,某物流公司掌握许某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制定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费结算标准和办法,如工资待遇按接单量计算,全勤有激励、冬季有补贴,超时、被投诉、差评均有扣款等。许某在某物流公司从事全职外卖配送员期间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从组织从属性来看,许某通过某物流公司注册的APP账号获取外卖配送员ID号进行身份标识,许某从事的工作也是某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上班时间统一着某外卖平台工服,以某外卖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许某从事全职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均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许某与某物流公司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认定外卖配送行业劳动关系时,判断的核心应回归劳动管理的强度,以此为基础审查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外卖配送员的身份可区分为全职与兼职两种类型,二者的本质差异在于自由度,亦即劳动管理强度的不同层级。对于全职外卖配送员的劳动关系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或报酬支付方式等表象,而应综合考量是否存在排班或考勤制度(如每日最低工作时长要求、请假是否需要审批),是否存在系统强制派单,是否允许在其他平台自由接单,报酬结构中除按单结算外是否包含季度奖、全勤奖等具有考核性质的收入项目等因素,拨开商业模式的形式面纱,避免被各类规避手段所干扰。具体而言,应紧扣用工事实,综合判断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并在认定中优先考虑将经营外卖配送业务的平台合作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相对方。
来源:九派新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