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介绍《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6年版)》(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于2026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背景
举报奖励制度是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拓宽问题发现渠道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公众参与要求、构建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重要配套举措。原办法施行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变化和上级政策调整,在举报渠道设置、奖励机制设计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为此,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完善,经市政府同意,已由两部门联合印发。
三大优化:方便报、愿意报、放心报
调整举报途径,让群众“方便报”。原办法规定的“12369环保热线”已按国家统一部署停用,“网格化管理上报”已融入全科网格管理体系,不再作为独立举报渠道。新办法明确五大举报途径:生态环境部“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微信公众号“生态遂宁”中的“遂宁市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平台”、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来信来访来电,以及其他有效举报途径。
降低奖励门槛,让群众“愿意报”。这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原办法仅对立案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发放奖励;新办法新增参与奖励——只要举报经查证属实,举报人即可获得每件100元奖励。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的,仍按六个档次给予500元至10000元奖励,发放分档次奖励的不再发放参与奖励。对于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还可发布悬赏公告,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举报,最高可给予5万元奖励。
强化信息保护,让群众“放心报”。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保密要求,明确负责举报件受理、办理和奖金发放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对于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中,也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奖励范围与奖励标准明确
根据新办法,举报人反映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须发生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范围,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方可纳入奖励范围。
有四类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举报内容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已被媒体曝光;举报人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人为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人涉嫌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线索。
针对群众关心的奖金发放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明确,举报奖励的发放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等法定节点为依据,不以行政处罚最终是否执行到位为前提。也就是说,只要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奖金发放程序即按规定启动。罚款是否实际缴纳、是否分期或者暂缓执行、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均不影响举报人依法获得奖励。
市生态环境局希望广大市民积极行动起来,用好举报渠道,共同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起守护遂宁的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