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篆刻协会:
你(单位)因多年未接受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第三十条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的预先告知:
1、撤销登记:衡阳市雁峰区篆刻协会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于2026年10月16日之前到雁峰区民政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告知。
雁峰区民政局
2026年9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