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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劳动权益课堂】配送服务外包又分包模式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2026/09/06 1.8w 阅读 482 点赞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杨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业务分包服务合作协议》,协议载明:双方系业务分包合作关系。杨某非该公司或其合作单位雇员,双方无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公司因与合作单位合作需要,将相关项目分包杨某,服务费按合作单位及公司相关的业务结算规则确定,具体支付时间视具体项目而定。协议签订后,杨某被指定为某超市公司提供配送服务,由某超市公司人员进行管理,上班时需统一着装及标配电动车。薪资是计件收入,按配送的订单费扣除超时罚款即为当月收入,由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第三方公司按月发放;杨某下载某超市公司统一使用的App平台系统进行配送,接单时在系统上点“开工”,系统自动分单,配送员接单后不能取消订单,要由仓管进行统一调度。2024年1月杨某因伤入院,因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未向其赔付相关费用,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自2023年2月至2024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未支持杨某仲裁请求,杨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杨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某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

  在新就业形态中,认定劳动者与外包公司(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当穿透“协议”的形式要件,以用工事实为基础,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杨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实质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杨某的薪资是按其每月配送的订单费扣除超时罚款计算,并由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该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持续、固定地向杨某发放,具备经济从属性;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作为某超市公司开展配送业务的劳务外包公司,杨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杨某所提供劳动具有较强的组织从属性,故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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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