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23〕68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收费的请示》(赣交财务字〔2023〕14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按政府收费公路立项收费。
二、收费期限为20年,自收费之日起计算。在收费期内,若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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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字〔2023〕68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收费的请示》(赣交财务字〔2023〕14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按政府收费公路立项收...
赣府厅字〔2023〕68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收费的请示》(赣交财务字〔2023〕14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按政府收费公路立项收费。
二、收费期限为20年,自收费之日起计算。在收费期内,若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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