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郑后山:
本机关于2026年02月03日对你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6年02月04日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义务。本机关于2026年08月20日作出沪(金)漕府催告字〔2025〕第12001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以下简称:《催告书》),经多次电话、微信联系你未果,且通过上门及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有效送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
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致富路11号1号楼一楼)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沪(金)漕府催告字〔2025〕第12001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2026年09月02日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沪(金)漕府催告字〔2025〕第120013号
郑后山:
本机关于2026年02月0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512120013号)。因你未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至本市相关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元整的义务。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上述催告,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新民路15号205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坚 联系电话:57251767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2026年08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