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西安市童康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西安市西商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西安市熊宁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存在未依法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陕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版)》(陕民规〔2024〕3 号)第五部分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西安市童康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西安市西商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西安市熊宁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上述社会组织自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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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政局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