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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6〕16号)

2026/08/20 5.9k 阅读 382 点赞
 索引号:  1012/20260821-00001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8-21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6〕16号)
2026-08-21   作者: 点击数: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6〕  16号


普洱景域悦山美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朱义琼、李进英、铁芳、李翠、于秀明5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普劳人仲案字〔2026〕49号),已于202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本委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缺席裁决,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结果。

本案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普劳人仲案字〔2026〕49-1-1号(终局):一、被申请人普洱景域悦山美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义琼未发放的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5月20日工资人民币8595.00元。二、被申请人普洱景域悦山美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义琼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500.00元。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10095.00元(大写:壹万零玖拾伍元整),该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49-1-2号(非终局):被申请人普洱景域悦山美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义琼垫付款967.76元(大写:玖佰陆拾柒元柒角陆分),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49-2号(非终局):一、确认申请人李进英与被申请人普洱景域悦山美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2月8日至2026年2月2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普洱景域悦山美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进英2026年2月8日至2026年2月23日期间的工资2400.00元(大写:贰仟肆佰元整),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申请人李进英的其他仲裁请求。

普劳人仲案字〔2026〕49-3号(终局):一、被申请人普洱景域悦山美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铁芳未发放的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5月20日工资人民币9886.67元。二、被申请人普洱景域悦山美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铁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500.00元。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11386.67元(大写:壹万壹仟叁佰捌拾陆元陆角柒分),该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49-4号(终局):一、被申请人普洱景域悦山美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翠未发放的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5月20日工资人民币10476.67元。二、被申请人普洱景域悦山美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750.00元。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12226.67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贰拾陆元陆角柒分),该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49-5-1号(终局):一、被申请人普洱景域悦山美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于秀明未发放的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5月20日工资人民币13457.78元。二、被申请人普洱景域悦山美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于秀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00元。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15457.78元(大写:壹万伍仟肆佰伍拾柒元柒角捌分),该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49-5-2号(非终局):被申请人普洱景域悦山美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于秀明垫付款7868.00元(大写:柒仟捌佰陆拾捌元整),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49-1-1号、普劳人仲案字〔2026〕49-3号、普劳人仲案字〔2026〕49-4号、普劳人仲案字〔2026〕49-5-1号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普劳人仲案字〔2026〕49-1-2号、普劳人仲案字〔2026〕49-2号、普劳人仲案字〔2026〕49-5-2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完整书面裁决书请联系本委领取(电话:0879-2132183、2189579,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4劳动仲裁院。)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