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南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委人才〔2025〕4号)要求,本办法印发前已在南入职工作的,仍按照《南平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南委办发〔2017〕20号)执行。经市人才服务窗口初审,市人社局复审,以下申请对象符合享受购房补助条件,现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者,请在公示期间向南平市人才服务窗口、南平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科反映。
联系电话:0599—8870637、8833375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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