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智服企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亚文与你(单位)的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桂林劳人仲字〔2026〕第686号仲裁决定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五美路13号)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对本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刊登日期:202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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