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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冒用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07/06 1.9w 阅读 62 点赞

上海携枫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黄凤翔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携枫实业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设立登记一案,我局已调查终结,现向你公司作出《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松听告〔2026〕27000001202604010001号)。因该文件被拒收,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沪市监松听告〔2026〕27000001202604010001号)

联系人: 张丹平、浦萌迪

联系电话:021-37615704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3456号2号楼204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7月07日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松听告〔2026〕27000001202604010001号

上海携枫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凤翔我局申请撤销上海携枫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取得的变更登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冒名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1日收到的上海携枫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黄凤翔份信息确系虚假,黄凤翔对此并不知晓,确系他人冒用黄凤翔身份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税务部门回函、代理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上海携枫实业有限公司的登记行为属于以提交虚假材料的欺骗手段取得公司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撤销2017年1月5日做出的准予上海携枫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                                                                                 

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顾勤婷联系电话:67735893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69号410室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6月02日

附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