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2025年4月至2026年2月期间,葛明川等5名违法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因涉嫌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取证,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均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日。
公告期内,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内向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应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者联系地址有变更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将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的地址作为联系地址。
公告届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视为送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6月23日
(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812号负1-38号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理窗口;联系电话:023-65367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