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 1 | 李远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XXXXXX | 雅环罚〔2026〕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之规定。 | 2025年12月1日,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名兴草大道南段85号龚家岩)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停放有一辆车牌号XXXX在用柴油货车,其驾驶员为李远军,现场用于该项目开挖的土石方运输,该车辆尾气处理装置的温度传感器上加装有一段垫高螺母,会使温度传感器探头远离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SCR烟气温控测试位置,导致尾气温度传感器不能准确感知真实尾气温度,致使SCR系统不喷尿素或者减少尿素喷射,干扰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功能运行,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予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0.5 | 2026-3-31 |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 11511600731599117Q |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 11511600731599117Q | ||||||||||||||
正文内容雅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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