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浙医保发〔2021〕3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新昌县广和医院有限公司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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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决定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