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落实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根据《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军区动员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化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的规定,现就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二、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减员)或裁员(减员)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减员)率不高于20%。
3.劳务派遣企业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需提供与实际用工单位间的资金分享协议。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不超过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四、申领程序
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免除申报确认程序,返还资金按失业保险缴费渠道直接拨付。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用人单位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六、咨询电话
用人单位可致电0728-6239199或12333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