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214名交通违法行为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已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到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书面提出。交通违法行为人系罚款处罚的,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交管12123”APP或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明细表(2026年10月第1期).xls
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0月16日
(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812号负1-38号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联系电话:023-65367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