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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SBJ26460000606432500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10/13 7.8k 阅读 52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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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SBJ26460000606432500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10-14 17:49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SBJ26460000606432500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三亚崖城李明均鱼摊经营的罗非鱼,购进日期:2026年6月17日,磺胺类(总量)项目实测值:298μg/kg,标准指标值:≤10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6年8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水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事实如下:

1.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非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54元,可查清违法所得为54元。

2.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二)2026年9月1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店已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罗非鱼。

(三)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非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4元;3.罚款1500元。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 年10月1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新闻要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