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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修改《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2026/10/19 1.2w 阅读 54 点赞

关于修改《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

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将《通告》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的通知》修改)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公安局

2026年10月19日

(联系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5170869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JNCR-2024-0180001

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

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

措施的通告>的通知》修改)

为减少机动车噪声污染,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

西起G3京台高速公路殷家林立交至槐荫立交段,东至S0101济南绕城高速大东环线曹范立交至唐王立交段,南起G2001济南绕城高速公路殷家林立交至港沟立交段-G2京沪高速公路港沟立交至曹范立交段,北至G35济广高速公路槐荫立交至唐王立交段(以上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

二、禁鸣时间

全天24小时。

三、禁鸣对象

所有机动车。

四、其他规定

(一)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等情形应当鸣喇叭示意的,不受禁鸣区域的限制。

(二)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断续使用警报器,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使用。

(三)违反禁鸣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禁鸣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增强社会公德意识,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本通告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